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通告
发布时间:2019-08-27
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
通 告
嵩政通[2019]6号
通 告
嵩政通[2019]6号
为加强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保护,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南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通告如下:
一、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界限范围:陆浑水库大坝以南,东至洛栾高速公路,西至洛栾快速通道,包括水库319.5m等高线以下及其周边区域及嵩洲公园、大禹公园、湖滨公园。地理坐标东经112°3'48"-112°11'55",北纬34°6'23"-34°12'28"。涉及城关镇、纸房镇、饭坡镇、库区乡、何村乡5个乡镇。具体范围以界碑界桩标识为准。
二、加强湿地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湿地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认识湿地、热爱湿地、保护湿地意识。
三、禁止在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管辖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从事水上大型活动;
(二)建设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围垦湿地、填埋湿地;
(三)擅自采砂、取土、采矿、倾倒建筑垃圾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四)禁止在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内捕鸟、捡拾鸟蛋,破坏鸟类繁衍、迁徙、栖息等行为;
(五)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排放不达标生产、生活污水;
(六)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七)从事畜禽饲养和水上养殖,毒鱼、炸鱼、电鱼等掠夺性违法捕捞行为,在禁钓区垂钓,从事水上种植。
(八)破坏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内的基础服务设施;
(九)驾驶车辆擅自进入湿地公园植被恢复区滩涂;
(十)擅自放牧、放生、引入外来物种;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四、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内的土地及水域,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妨碍、抗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积极举报违反上述公告的行为。
举报电话: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0379—63065986。
嵩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9日
一、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界限范围:陆浑水库大坝以南,东至洛栾高速公路,西至洛栾快速通道,包括水库319.5m等高线以下及其周边区域及嵩洲公园、大禹公园、湖滨公园。地理坐标东经112°3'48"-112°11'55",北纬34°6'23"-34°12'28"。涉及城关镇、纸房镇、饭坡镇、库区乡、何村乡5个乡镇。具体范围以界碑界桩标识为准。
二、加强湿地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湿地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认识湿地、热爱湿地、保护湿地意识。
三、禁止在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管辖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从事水上大型活动;
(二)建设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围垦湿地、填埋湿地;
(三)擅自采砂、取土、采矿、倾倒建筑垃圾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四)禁止在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内捕鸟、捡拾鸟蛋,破坏鸟类繁衍、迁徙、栖息等行为;
(五)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排放不达标生产、生活污水;
(六)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七)从事畜禽饲养和水上养殖,毒鱼、炸鱼、电鱼等掠夺性违法捕捞行为,在禁钓区垂钓,从事水上种植。
(八)破坏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内的基础服务设施;
(九)驾驶车辆擅自进入湿地公园植被恢复区滩涂;
(十)擅自放牧、放生、引入外来物种;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四、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内的土地及水域,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严格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妨碍、抗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积极举报违反上述公告的行为。
举报电话:陆浑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0379—63065986。
嵩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