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为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规范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河南省林业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2年6月5日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规范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建设省级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具有重要或者特殊宣传教育意义的湿地。
(二) 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湿地面积不应低于30%,应当能够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周围风貌。
(三)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滩涂、沼泽等权属明晰,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第六条 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第七条 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八条 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符合条件的,授予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称号。
第九条 河南省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市名称 + 湿地名 +省级湿地公园
第十条 已设立的省级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省级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湿地公园所在地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省级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十二条 省级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 省级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省级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 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省级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省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七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省级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三年内没有按规划实施,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称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